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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一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的法律分析

2025-06-24 20:55 来源:网络 点击:

痛心!一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的法律分析

作者:王智超

编辑:周华律师

痛心!9月6日,广西梧州,藤县和平镇村民称,一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

据当地人人士称:一个四岁左右的小孩被落在校车内,司机发现时已经死亡,司机和跟车老师都没有检查。记者在9月8号与和平镇政府工作人员确认幼儿已死亡,目前具体情况不便透漏。幼儿园目前已停止上课。

作为幼儿园行业的法律服务者,我们对于类似事件感觉到非常的惋惜和痛心。但是冷静下来,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才是我们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类似事件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首先,民事方面,幼儿园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法律专业用于叫做“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幼儿园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即法律推定幼儿园实施行为时有过错,幼儿园如果想要免责,则需要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其次,刑事方面,司机和校车安全员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主观心理状态讲,司机和校车安全员主观上认为幼儿已经全部下车,已致到发现幼儿死亡之前,都没有去查验车辆和进一步核实幼儿的出勤情况,主观上存在过失。

从客观行为上讲,司机和校车安全员在接受幼儿上车的那一刻起,就对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机和校车安全员应当积极履行对车上幼儿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司机和校车安全员怠于履行该义务,在法律上属于不作为的消极行为,因此而造成幼儿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每一位幼儿园从业者都需要思考: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呢?

首先,对全体教职工加强生命教育,增强其保护生命的敏感性。

幼儿园教职工如果都能够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观念,就不会出现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进而避免发生因过失致幼儿死亡的悲剧。

其次,完善和执行幼儿考勤制度,堵住遗忘幼儿的管理漏洞。

很多幼儿园都制定了考勤制度,但可能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应当建立两级考勤制度。

第一级是班级考勤,即班级内考勤,由教师统计和核实出勤幼儿的人数。

第二级是园级考勤,即安排值日的园领导每天逐班排查考勤,统计每个班的出勤人数。

然后将两级考勤进行对比查验,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漏查缺勤幼儿的情况。

另一方面,在获取到考勤结果后,发现幼儿缺勤的,应当及时联系家长,核实缺勤情况并询问具体缺勤原因,并做好记录。

再次,完善和执行幼儿交接制度,堵住交接不到位的漏洞。

幼儿交接应包括两个阶段的交接。

一是家长与随车照管人员之间的交接阶段。

在幼儿上车时园方随车照管人员与家长进行确认性交接,即随车照管人员确认接到了哪些幼儿上车,制作一份校车接送幼儿的名单。

二是随车照管人员与各个带班教师之间的交接阶段。

带班教师从随车照管人员手上接到幼儿时,清点坐车的本班人数后,在交接单上签名确认,签署交接单前的安全由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签署交接单后的安全由带班教师负责,这样就能责任到人以督促和强制随车照管人员、带班教师及时清点人数。

经过两个阶段的交接,就能大大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编者按: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虽然这样的用语可能不太合适,但是任何一个孩子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

幼儿园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应当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致力于消除因过失致幼儿受伤或者死亡的潜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