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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传志代表:推进海洋法律体系建设

2025-09-23 18:04 来源:网络 点击:

杜传志代表:推进海洋法律体系建设

建设“层次分明、科学合理”的海洋法律体系,降低涉海企业遵法执法成本

——人大代表杜传志就推进海洋法律建设提出四点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日照港集团公司董事长杜传志

中国日报网3月11日电(记者 张振方 侯云)党的十八大提出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为发展海洋经济,推动海洋开发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却相对滞后。虽然截至目前,国家级的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有110多个,涵盖海洋权益、资源开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等各方面,构成了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在海岸带建设、海洋区域经济建设、海洋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立法却不能构建成一个“集成”的体系,各口径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支系冲突等现象,这导致了“涉海”企业无所适从,遵法依法成本居高不下。

作为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的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有深切的体验,全国人大代表日照港集团公司董事长杜传志在本次人大会议上就海洋立法问题提出意见,并引起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杜传志说,我国是一个拥有1.8万公里海岸线、30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的海洋大国,但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与世界各国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普遍重视海洋经济立法的形势很不适应,与我国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要求也不适应。我国在海洋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海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不统一。以港口航道和码头建设分类为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航道、码头属于海岸工程;而在《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航道、码头属于海洋工程。这种不统一看似简单,实则影响很大,它使得港口企业在开展航道、码头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工作中,要分别编制内容基本相似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不同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复杂,报批周期长,延滞了项目的正常推进。

二是涉及海洋管理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表述相互矛盾。比如,在海洋与陆地交界区域性质的认定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以多年平均大潮线、高潮线为基础确定法定海岸线,一般高潮线以下均作为海洋管理;而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一级类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下的二级类115沿海滩涂规定: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以及海岛的沿海滩涂,均明确作为土地管理。因两者间对于潮浸地带和海岛沿海滩涂管理性质相互矛盾,令相关领域经营主体无所适从。

三是勘界争议海域的开发利用处在空白状态。2002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2002年、2003年分两批启动除台湾地区之外的其余沿海省份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但截至目前,鲁苏线、沪苏线、沪浙线、浙闽线仍未签订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导致勘界争议海域的管理、开发、利用存在诸多问题。

杜传志举例阐述说种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给企业带来的难题:日照港为满足原油运输发展需要,在日照港区水域选划了平岛一号大型油轮锚地,并通过山东海事局组织的通航评估专家评审。由于江苏方面认为该锚地处在域属鲁苏海上勘界争议敏感海域,相关权责不明,不同意该锚地的选划意见,导致该锚地至今没有获得批复。

为抢抓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杜传志就进一步完善海洋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提出了四项建议:

一是集中力量推动海洋立法。如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积极推进海岸带管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海洋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要建立在层次分明、效力有别、科学合理而运行有效的基础上。

二是推进海洋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根据海洋经济发展要求,需要系统地梳理已有的涉海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保海洋基本法、法规之间,以及海洋基本法律、法规与其实施细则、规章等下位法之间保持协调统一。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要严格服从于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以此才能解决多个执法部门并存造成的多头管理、各执其法、执法效能差等问题。

三是加强对地方海洋立法活动的监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海洋立法活动需要依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力量。同时需要提高地方海洋立法水平,推进海域、环保、海岛等土地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出台,以进一步提高相关法规、规章的适用性、可操作性。

四是推进勘界争议海域的统筹开发利用,确保海洋资源的充分利用。目前海域勘界存在着两级现象,一面是海域开发无度、利用无序和管理重叠,一面是因勘界争议导致开发利用的长期空白,这就需要从两方面来进行统筹管理,对过度开采需要遏制,对勘界争议海域的空白地带,应本着合理利用深水资源、维护公共安全的原则,推进统筹开发利用,特别是针对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选划使用,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过往船舶在需要的情况下均可申请使用此锚地,而不能画地为牢、各自为政。